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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服务业收费
来源:中国广播网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6日作者:

     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容涉及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定价范围、定价权限、定价程序、价格调控及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10年山东省服务业增加值实现14429亿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6.6%,服务业从业人数达到了2060万人。与此同时,服务价格管理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据统计,2006—2010年全山东省受理的价格投诉案件中,物业、交通、医疗、教育方面的价格与收费问题高居投诉率前四位,餐饮、旅游、电信、金融、中介等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价格也都是价格违法的“高发区”。不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阻碍了山东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山东省物价局从2008年开始起草《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到今年9月9日,经姜大明省长签署政府令予以公布。《办法》共26条,内容涉及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定价范围、定价权限、定价程序、价格调控及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其中,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一,突出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规定服务价格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除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这五大类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其它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规定了服务价格管理的原则和若干制度。规范了定价程序,规定:制定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履行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公告等程序,并应当确定试行期限及正式价格执行期限。试行期不得超过2年,正式价格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加强了对服务价格总水平的调控。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合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合程序,适时置顶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服务价格的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当重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政府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四,提高了价格管理的公众参与程度。规定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内容,并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实现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确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规定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加大了监管力度。明确了经营者应当禁止的价格行为。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变相涨价、牟取暴利等6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禁止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据山东省物价局局长陈充介绍,与商品价格相比,服务价格监管更为复杂:一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特质造成了交易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二是某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容易依附于行政权力,产生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局面。《办法》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山东省服务业的收费秩序,保护广大合法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